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与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0-03-07   作者:王玲   浏览次数:845


精密光谱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与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实验室为了加强对开放课题基金和客座人员的管理,提高开放课题的科研质量,对来室工作的客座人员及其开放课题基金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1、来实验室开展开放课题研究工作的人员,一律为客座研究人员。

2、开放课题经费可分由客座人员完全自带经费、实验室部分资助和实验室全额资助三种形式,采取何种形式由实验室与客座人员单位协商确定。

3、申请开放课题的客座人员,须填写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寄给本实验室。

4、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委托实验室教授委员会行使审核权;其成员由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实验室正副主任及部分教授组成。教授委员会根据开放课题指南,实验室的具体条件以及课题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的综合情况对课题申请进行评议,并决定资助强度。

5、来室工作的客座人员应是开放课题申请者本人或课题组成员。一般情况下,一个课题限一年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要延长者,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

6、课题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对研究计划和科研内容加以调整的,要由课题负责人向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同意后方得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7、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及校纪校规。对违规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与实验室其他财物者,按实验室有关规定处理。

8、客座人员来室工作期间,实验室除安排办公室外,尽力协助解决其食宿。

9、课题结束回原单位前,客座人员应交还各种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

10开放课题进行或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开放课题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照课题立项申请,主要研究内容的进展、完成情况;

2)
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申请专利,成果鉴定的情况;

11、与开放课题研究内容有关的研究论文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报送有关部门,须注有"华东师范大学精密光谱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字样。

12为了让客座人员更好地遵守执行有关条例,本管理条例与开放课题批准通知书一同发给开放课题申请人员。

13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